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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借贷引发的抢劫案辩护意见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18-07-10  浏览量:714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接受**及其父亲的委托,因**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辩护,辩护人参加了庭审,结合证据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其实施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在本案中实施了以下行为:

1.接受*的邀请,要骗子退钱,但*被骗的具体金额**并不知道。

2.*的授意下用*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给*3000余元

3.殴打*,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因为*不同意还钱。

4.*等人一起入住宾馆,因为当时所有人都喝了酒,他认为*喝醉了,第二天一早离开宾馆。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被告人应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为主犯,其余5人为从犯,这是没有依据的。

从证据上看,*与其余5名被告人没有达成犯罪的合意,他们的共同目的是维权,是找骗*的人追回被骗的钱,并没有合谋实施犯罪,应当对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认定。

二、**没有抢劫的主观犯意,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被骗的钱。

**主观上是想帮*要回被骗的钱,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构成,明知是他人或者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之占为己有。本案中,**知道的情况是:被害人先是骗了*办理贷款,当时*并不缺钱用,只是轻信了*的话,觉得可以不还贷款,出于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就上当受骗。可见,**没有抢劫的主观犯意。

三、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其他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属于维权行为,手段和目的上均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九条第5款“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我国对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

1)本案中**从被害人微信中转款到*微信中的3000元属于该司法解释所指的“特定财物”的范围,**仅以*被骗这一特定财物为索要对象,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在菜地、公交车站时都是在空旷的公共场所,被害人与**等人一起吃饭时自己也承认自己是骗了*,应当还钱并愿意承担*的损失,还称自己被打也是活该,被害人陈述这些的时候并没有收到暴力胁迫,完全是在人身、精神都处于自由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诺。可见,即使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的人身自由造成了限制,但也并不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3**实施的殴打行为也未达到定罪标准,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流及其多次转账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且*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全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得知*的权利收到侵害后(被骗)所进行的维权活动。至于应当索回的被骗数额,首先,**并不十分清楚,他完全有理由相信*所说的金额;其次,不论*打算索回的金额是否包含贷款本金,均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是在*承诺可以消除贷款信息不用偿还贷款的前提下才办理的贷款,那么*应当按照承诺对此负责,也就是说*索要的金额包含贷款本金仅属于民事范畴,不应轻易入罪;再次,通过*的多次转出转回资金的行为也可以看出*本身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四、**为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并无不良记录,也没有犯罪前科。

五、**到案后供述基本一致,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六、即使在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6人积极赔偿了*,并在法定赔偿范围外支付了补偿金,足以说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错误。

七、本案是有“前因”的案件,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在先就没有本案的发生,且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与同类案件相比有本质不同,被告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受害人诈骗在校大学生办理贷款,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谎称可以消除贷款信息,以此骗取高额的手续费,这种诈骗方式目前在全国各大院校均有学生上当受骗,由于受骗金额高低不等,情节有轻有重,有些学生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这些学生本是诈骗的受害者,因为缺乏维权意识,又是刚离开父母自己独立生活,对社会的认知度不高,为了贪图小便宜让类似*这类办理贷款的人有可乘之机,相对于那些诈骗分子来讲这些学生无疑是弱势群体,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正是如此才盲目自己采取过激行为,究其主观因素,还是通过这种方式希望实现自我维权,惩治社会不良现象,并非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几名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与抢劫罪所指的暴力、威胁等行为也有明显的本质上的不同,他们对被害人的殴打仅限于拳脚,且并不激烈,如果几名被告人故意犯罪的话,即使几个人拳脚相加也一定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恳请审判庭对几名被告人的行为谨慎定性。

综上,辩护人坚定的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判处**有罪,将会对产生极大的消极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另外,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会对社会和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导和规范作用,必须谨慎进行。6名被告人维权不当,行为过激,但远没有达到犯罪的地步,同时对于给*造成的伤害,也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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