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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18-09-20  浏览量:520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2016年4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担任江津几江大院建设的项目经理,未办理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为15000元,每月会扣留2000元年底发放,申请人辞职时双方确认的拖欠金额9万余元。20168月19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为了前期材料商解决材料拖欠款事情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受伤,由于公司一直表示会解决,申请人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另外,申请人尚有未报销的费用。现被申请人已经破产清算,但未将申请人的债权纳入破产职工债权中,申请人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取得有效的裁判文书。

本案申请人自己提交了申请书及证据,之后才委托律师代理,律师研究材料发现申请人的请求以及证据比较混乱,建议申请人调整请求,确保拖欠的9万余元工资得到支持,申请人表示同意。开庭前,律师将所有证据进行了归纳整理,将一些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剔除,避免混淆事实,把请求与证据一一对应。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最终仲裁委确认了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支持了双方确认的拖欠工资9万余元,这也达到申请人仲裁的初衷。

本案看似简单,但稍有不慎,也会全盘皆输,申请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拖欠的9万余元工资,因此,重点应当是工资标准和工资费用结算表的真实有效性。

关于工资标准,申请人有银行流水作为依据,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举示工资标准的证据;

关于工资费用结算表,没有公章,只有一名财务人员的签名,被申请人是不认可的,但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和结算表载明的全部一一对应,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载有该财务人员的签到考勤表,反而可以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从而证明该结算表的真实有效性。

律师建议:诉讼案件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证据以及举示技巧都是专业的。本案中申请人自己准备的材料重复且很多不具有证明力,申请人认为录音证据非常重要,但律师反复查听所有录音,不仅表达不清,连双方的身份都无法确定,且这些视听资料要证明的事实,其实其他书证已经完全可以证明,证明力还远远高于视听资料,还有大量工作中的材料,申请人希望能一一举示,但证明意图却不明确。这都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为了说明事实,反复举证,生怕遗漏一份材料,其实,在诉讼中,要证明一个事实有时候一份证据就足够了,有时候证据举示过多反而不利,有可能无意中帮了对方,本案中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就反而帮申请人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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