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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案例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18-12-25  浏览量:495

承办律师:王健

案例性质:居间合同纠纷

案例重点:居间服务过程中的履行通知义务、解除通知手续、规避时效

案例简要:

重庆**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108日与山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之后长治市**机电公司找到重庆**制造有限公司,称其与山西**机械制造公司关系较好,可以从中加强合同,促进收款,双方于20091012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重庆**制造公司与山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援外热处理设备》项目中达成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长治市**机电公司需要向重庆**制造公司提供项目咨询、收款等服务。由于居间合同签订时,重庆**制造公司已经与山西**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居间主要是指收款服务,但长治市**机电公司仅仅提供了第一笔款项的催收服务,重庆**制造公司也按照合同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之后的收款过程都是重庆**制造公司自己负责,重庆**制造公司要求其督促山西**机械公司付款,但长治市**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后期收款由重庆**制造公司自行负责,长治市**公司也不再要求支付服务费。

案例简析:

1.通知义务。

本案中,重庆**制造公司没有向长治市**公司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导致庭审中无法举证证明长治市**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居间合同。

2.解除合同手续。

本案双方早已达成口头解除合同协议,长治市**公司也不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重庆**制造公司无需再支付服务费,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3.时效问题。

本案从证据上看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由于重庆**制造公司没有书面的通知,无法证明已经通知长治市**公司实际到账时间,因此,重庆**制造公司主张时效抗辩也是举证不能。


律师提示:

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是不同的,在法庭上,法院要查清事实主要是通过双方的证据,而不是各自的口头陈述,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是证据优势原则,也就是看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尽可能的保留书面材料,以备后用,本案虽然都过了近十年,但正是由于当时的疏忽大意,认为大家口头说好的就没问题,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王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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