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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19-05-21  浏览量:1376

案件结果:审查起诉期内争取了取保候审

情节认定:自首认定、犯罪地位从第一位调整到第三位、积极退赃、罚金

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12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女儿**的委托,指派冷刚、王健律师担任**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侦查终结,现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已向贵院提出律师意见,辩护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特向贵院提出对**取保候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上认定**构成职务侵占仍存在争议。

1、关于主观犯意的认定。本案三名嫌疑人供述中均有张**默许他们从公司取得奖励的供述,而**是为公司合理避税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不论是从公司角度还是私人角度,**均应获得合理合法的奖励报酬。这部分事实对于**的主观认定尤为重要,但侦查机关显然没有对此查证核实。

2、本案大量客观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排他性。首先,有关数额的认定目前证据上无法做到确实充分,许多账目没有厘清;其次,伪造的合同部分,书证应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事发时间间隔太远,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对部分事实也记不清,侦查机关仅凭言辞证据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行为,这显然不具有客观性;再次,财务凭证部分,这部分证据不能一一对应,无法做到唯一性排他性;最后,**等人的委托书,是否是伪造的,谁伪造的等真实性均无查证。

3、罪名认定不准确。本案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合同从**公司获取的财物,第二部分是从**公司旗下**公司获取的利息收入。这两部分辩护人认为应当区别认定,侦查机关笼统的将利息收入部分计入犯罪数额是不恰当的,因为利息计算的基数(即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均没有确凿证据,同时这一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是虚构本金还是高额利息均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

二、**在案发前(2015年)已经全额退还犯罪所得,并额外赔偿了**公司损失,其行为没有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对于周**退款的行为是没有争议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将退款金额与周**的行为相结合综合分析认定,案发前近两年周**就已经全额退还,足以认定其主观恶性很小,同时返还了获取的利息收入,充分表明其悔过之心。辩护人认为周**的退款完全可以弥补其之前的行为,因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的财产权利,结合本案,周**并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三、**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周**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已经认定周**“配合调查,主动反映犯罪事实“,足以证明周**是具有自首情节的。

四、**在本案中作用最小,获利已经全额退还,应当享受不低于同案犯的待遇,**已经变更强制措施,**也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1、本案中周**的参与度与张**、**不同,他更多的是被吴**所利用,对吴**所做的许多事均不知情。从证据上看,周**参与的很少,可以说**是否参与均不影响吴**、张**实施一系列行为。

2、周**案发前已经退还全部钱款,到案后表示如有遗漏也愿意积极上缴,吴**、张**并没有这些行为。

3.**、张**已经从涌泉公司拿回1000万元(作为本金),此事周**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

辩护人认为周**应当享受不低于张**的待遇,张**已经取保候审,周**也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五、**已近60岁,身患多病,在医院做过癌细胞筛查,有两项指标超高,医院建议一个月后复查,心脏病严重,同时患有前列腺疾病、肺部囊肿、严重胃炎等严重疾病。

六、**有固定居住场所,可以做到随时传唤随时到案。

七、**家庭情况困难,由于**退还了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家中尚有一母亲,年事已高,身体情况非常不好。

八、结合本案案情、**所起的作用、在本案中的地位、退赃自首情节及**个人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综上,辩护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以保证其合法权利。希望贵院采纳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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