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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交易资金变成盗窃案例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19-05-21  浏览量:1261

案件结果:

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进行了当面沟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不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予起诉律师建议书

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冷刚律师、王健律师接受魏**的委托,因魏**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本案现已移送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询问犯罪嫌疑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贵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魏**,意图使魏**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应当被立案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证据不足,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证言、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

1.本案仅有一份犯罪嫌疑人魏**的供述和受害人汪**的证言,另一证人苏*的证言不具有任何证明力,且犯罪嫌疑人称当时在派出所的供述不是真实的。

1)魏**并不知道汪**微信充值及支付的密码,其做出的密码的供述,是在派出所讯问的过程中有“便衣”提供了汪**的生日信息,让他反复试出来的,这个过程并未录音录像。

2)汪**买了二手车之后打算开始进货跟着魏**学卖水果,所以两人商量好准备先转2100元货款给魏**,在堵车时魏**将手机递给汪少磊,他以为汪**是在给他转账,但一直没收到信息,才问汪**进货的钱怎么没转过来,于是两人商量好直接微信扫码支付,魏**将手机递给汪少磊,汪**自己输的密码,这也就是为什么充值和扫码支付的时间相隔了26分钟。

3)另一证人苏*的证言问题,整个过程苏*都在场,但因为当时他睡着了,仅仅能说明车辆由汪**驾驶,魏**拿着汪**的手机导航,无法证明魏**和汪**谁操作手机支付的款项。

由于本案只有一份供述和证言,且犯罪嫌疑人对其供述予以否认,因此,仅凭供述和证言不能认定魏**实施了盗窃。

第二 本案中有很多疑点,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1.关于魏**的主观意图问题。

根据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魏**是看了汪**的身份证信息之后记下汪**的生日,也就是说魏**当时就已经预谋实施盗窃。但其又供述在拿着汪**的手机时想起自己有赌债,打算从汪**的微信上转钱给自己,属于临时起意。这是相互矛盾的,也不符合常理。

2.关于魏**与汪**的关系问题。

魏**和汪**属于生意伙伴,汪**想和魏**学卖水果,因为没有经验也没有进货渠道,要从魏**处进货,双方有经济往来很正常,魏**提供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也能证实这一点,但公安机关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3.关于本案涉案的2100元钱款的去向问题。

根据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用于当天晚上还赌债,但这都不是真实的。魏**当晚和汪**、苏*、高**吃完饭后回家转给家人了,他也不打牌,更没有所谓的赌债,这也充分说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4.关于魏**和汪**的资金往来问题。

由于两人属于生意伙伴,2018年5月4日2100元是第一笔货款,2018年5月5日汪**又通过微信方式转给魏**3850元,当时汪**和魏**是在一起的,如果第一笔款是魏**盗窃的,汪**没有理由第二天在使用微信时没发现。由于汪**支付的是三件货的钱,魏**先发了两件货,本案案发后5月18日魏**已经退还汪**2100元,并且明确备注了“退还未进货款”,汪**收款未提出异议。

5.关于2018年5月4日晚魏**、汪**一起吃饭时谈论货款的事情。

魏**称当时是四个人一起吃饭,有魏**、汪**、苏*、高**,吃饭的过程中,几人说到了收了货款(2100元),但是暂时没货,估计就这几天能发出来,汪**还称没关系,刚好先练练车,跟着魏**再学学等等,第二天汪**确实也和魏**在一起,并且还当面转了3850元货款给魏**。

第三 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汪**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汪**谎称自己的钱被盗,实际上是进货后销售不好,要求魏**返还所有货款,包括已经进货的和未进货的,魏**只同意返还未进货的金额,双方发生分歧,另外,汪**发现魏**从货款中赚取了差价,心中不满,所以才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妄图通过这种途径达到其目的。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魏**,意图使魏**受刑事追究,符合诬告陷害罪。

综上,魏**并未实施盗窃,本案完全是汪**诬告,捏造了事实,欺骗公安机关,因此,建议贵院对魏**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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